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务工作队伍建设,推动党务工 作队伍专职化发展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 作条例》和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 想政治工作的意见》、《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印发<关于加强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的若干措 施>的通知》等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组织员是从事党组织建设和发展党员、党员教育管 理监督等工作的党务工作者。
第三条 组织员分为专职组织员和兼职组织员。专职组织员 设在党委组织部和有全日制学生的教学单位党组织、三所附属实 验中学党组织,具有职员身份的行政管理岗位人员;兼职组织员 设在有全日制学生的教学单位党组织、三所附属实验中学党组 织。
第二章 配备和选拔
第四条 党委组织部应配备 2 名专职组织员。有全日制学生 的教学单位党组织、三所附属实验中学党组织,应配备 1 —2 名 专职组织员和至少 1 名兼职组织员。
第五条 专职组织员一般应从在编在岗的行政管理岗位人
员中选拔,或通过专职辅导员转岗,或通过公开招聘方式面向社 会招聘。兼职组织员一般应从在编在岗的熟悉党务工作的人员中 选拔。
第六条 组织员应具备下列条件:
( 一 ) 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 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和党性原则,坚持党的基本理论、基本路线、 基本方略,坚持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,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 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深刻领悟 “两个确立”的决定性意义, 自觉增强 “四个意识”、坚定 “四个自信”、做到 “两个维护”, 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。
( 二 ) 热爱党务工作,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,敢于担 当,坚持原则,求真务实,廉洁自律,遵纪守法,密切联系师生。
( 三 ) 中共党员,一般应当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 度,具备一定的教育引导能力、组织管理能力和文字表述能力。
( 四 )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。
第七条 组织员在所在单位党委 (党总支) 的领导下开展工
作,主要职责包括:
( 一 )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 线,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,以提升组织力为重 点,指导和协助基层党组织加强组织建设,调整和优化组织设置, 选优配强党支部带头人,开展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、党建示 范创建和质量创优、党建活动阵地建设和党支部书记抓基层党建
述职评议考核等工作,打造特色党建品牌,推动基层党组织全面 进步、全面过硬。
( 二 ) 贯彻落实发展党员工作要求,按照控制总量、优化结 构、提高质量、发挥作用的总要求,指导和协助基层党组织做好 发展党员工作,执行年度发展党员计划,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, 严格程序、严格把关,开展入党启蒙教育,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 确定和培养教育、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、预备党员的接收和教 育、考察、转正等工作,健全完善党员档案,加强在高层次人才、 优秀中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,加大在低年级大学生中发展党 员力度。
( 三 ) 贯彻落实党员教育工作要求,指导和协助基层党组织 做好党员教育工作,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,重点围绕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、落 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、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开展党员教 育培训,制定年度党员教育计划,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 结合,加强政治理论教育、党的宗旨教育,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 训练,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,进行革命传统教育,开展形势政 策教育,注重知识技能教育,设立党员示范岗、党员责任区,开 展设岗定责、承诺践诺,鼓励和引导党员参与志愿服务,充分发 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。
( 四 ) 贯彻落实党员管理监督工作要求,指导和协助基层党 组织做好党员管理监督工作,落实 “三会一课”、“5+X”主题党
日、谈心谈话、民主生活会、组织生活会、民主评议党员和党员 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等制度,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、认真、 严肃。做好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工作,做好党内统计和组织关 系转接工作,及时排查党员组织关系,做好失联党员规范管理和 组织处置,加强毕业学生党员特别是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 作,加强党内激励关怀帮扶,保障党员民主权利,做好关爱服务 党员工作。
( 五 ) 完成校党委和所在单位党委 (党总支) 交办的其他党 建工作任务。
第三章 发展和保障
第八条 专职组织员按照管理岗位聘用资格条件,确定相应 级别的管理岗位等级。
第九条 把符合条件的组织员纳入学校优秀年轻干部库,加 大培养管理力度。对实绩突出、师生员工认可、党员满意的组织 员,在同等条件下,优先提拔使用。
第十条 组织员培训应纳入学校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规划。所 在单位党委 (党总支) 应加强组织员的日常教育培训学习,党委 组织部每年至少开展 1 次组织员集中培训。
第十一条 选派优秀组织员参加省内外学习培训、挂职交 流、跟岗锻炼,支持组织员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党建研究。
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
第十二条 组织员实行校党委和所在单位党委 (党总支) 双 重管理。党委组织部牵头负责组织员的选拔、培养、培训等工作, 所在单位党委 (党总支) 负责组织员的日常教育、管理、培养、 监督和考核等工作。
第十三条 建立组织员工作例会制度,一般每月召开 1 次工 作例会,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主持会议,听取组织员工作汇报, 提出工作要求。工作例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召集。
第十四条 专职组织员的岗位调整,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 委 (党总支) 提出书面申请,所在单位党委 (党总支) 提出明确 意见后报人事处按学校相关规定审核报批。
第十五条 组织员的工作考核纳入党支部书记抓基层党建 述职评议考核范围,作为组织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。述职 评议考核综合评价等次分“好、较好、一般、差”,综合评价等 次未达到“好”的,其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“优秀”等次;综合 评价等次为 “一般”和 “差”的,要约谈提醒、限期整改,问题 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,调离组织员工作岗位。组织员述 职评议考核结果报党委组织部备案。
第十六条 根据组织员述职评议考核结果,对兼职组织员给 予适当课时补助。课时补助标准分别是: “好”为 3 课时/周, “较好”为 2 课时/周, “ 一般”和 “差”不计算课时。计算课 时补助不超过 36 周/年。
第十七条 将组织员纳入 “两优一先”评选表彰序列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、人事处负责解释。
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